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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六)录用非本市州籍机动车驾驶人上岗前,应当先进行本市州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有关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七)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

  (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三)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

  (四)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六)鼓励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三)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

  (四)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

  (六)对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情况实施通报制度;

  (七)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八)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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