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文明诚信的市场发展和消费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认定、监管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认定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认定和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认定两个层级。
第五条 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负责全市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的整体安排、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的制定及对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认定工作,并向认定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区县工商、商务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对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认定工作,并向认定为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认定是对申报前两个年度市场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参评市场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凡坐落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请参加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零售市场,包括:农副产品零售(含菜市场)、工业品(百货)零售、综合性零售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