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其它
(三十二)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监管账户开户手续尚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管账户开户原则的监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已经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监管项目保留原监管账户。
(三十三)2011年12月1日前,已纳入监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新《办法》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三十四)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在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376号)、《关于对经济适用房预售资金免予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482号)、《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515号)、《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流程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09号)、《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9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单位:元/m2
区域 | 项目重点监管费用 |
砖混 | 钢混 |
1至10层 | 11至29层 | 30层及以上 |
市内六区 | 2500 | 3450 | 3550 | 3790 |
环城四区 | 2330 | 3070 | 3210 | 3640 |
二区三县 | 2130 | 2890 | 3000 | 3400 |
滨海新区 | 塘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高新区、中心商务区、空港 | 2480 | 3420 | 3510 | 3770 |
大港、汉沽、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东疆港保税区、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天津港 | 2290 | 2900 | 3150 | 3510 |
中新生态城 | 参照市内六区 | 3590 | 3700 | 参照市内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