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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四、其它
  (三十二)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监管账户开户手续尚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管账户开户原则的监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已经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监管项目保留原监管账户。
  (三十三)2011年12月1日前,已纳入监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新《办法》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三十四)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在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376号)、《关于对经济适用房预售资金免予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482号)、《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515号)、《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流程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09号)、《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9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单位:元/m2
区域项目重点监管费用
砖混钢混
1至10层11至29层30层及以上
市内六区2500345035503790
环城四区2330307032103640
二区三县2130289030003400
滨海新区塘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高新区、中心商务区、空港2480342035103770
大港、汉沽、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东疆港保税区、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天津港2290290031503510
中新生态城参照市内六区35903700参照市内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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