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在留存重点监管资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拨付申请表后,资金监管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自行打印同意拨付证明,并持同意拨付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十一、不明入账的处理
(二十四)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资金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划分确认,划分确认后方可申请使用该部分资金。
(二十五)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到资金监管中心申请办理《冲正通知书》:
1、冲正申请表;
2、开户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十六)资金监管中心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冲正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个工作日内持《冲正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冲正手续。
十二、撤销监管
(二十七)监管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撤销监管。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撤销监管通知书》,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撤销监管申请表;
2、天津市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二十九)资金监管中心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撤销监管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撤销监管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十三、违规行为处理
(三十)资金监管中心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三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经查证属实,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同时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