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资金监管中心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书面通知开户行,由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交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八、施工进度现场查勘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前,应当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
(十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现场查勘申请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将符合条件的查勘结果提交资金监管中心。
(十八)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勘资料的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查勘记录、施工进度照片。
九、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十九)现场查勘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持以下资料到资金监管中心申请办理拨付手续:
1、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已完工节点证明文件: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提交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6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10层以上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
(二十一)经审核合格的,资金监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付证明。
十、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