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施工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开立范围。
(八)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程序:
1、网上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书及企业基本信息等相关表格。
2、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标准地名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测绘报告;
(6)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7)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要件审核。资金监管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4、账户开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五、监管协议签订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陆资金监管系统打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盖章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六、监管账户变更
(十)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行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及其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开户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开户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