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二)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设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的现场查勘、查勘资料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公示、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使用以及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等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
(四)新《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属于精装修的,还应当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
(五)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依据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等进行综合测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监管账户开立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自行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按照多幢开立的应当在用途、结构和总层数等方面,符合同一重点监管资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