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一批军民结合重点企业。重点选择具有技术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监测仪器、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的军民结合企业,以及市内为军品科研及生产提供技术装备配套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掌握核心和关键技术、市场竞争力强的军民结合型骨干企业。
(四)引进一批军转民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引制等工作力度,加强与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及有关中央军工集团开展项目对接合作,力争有一批新的产业布局重点项目落户我市。
(五)推广一批军民结合科技成果。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部《
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军工产学研项目推荐目录》和《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介绍(2010年本)》、《2011年重点军工院校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汇编》等技术成果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坚持引资和引智、引技并重,吸引军工科研机构与我市共建共享一批科研院所、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不断提高技术和人才等要素集聚能力。
三、政策扶持
(一)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军民结合产业项目对接合作、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引进研发、企业参展、评优及认定等方面的扶持奖励。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军民结合产业项目,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开拓军工市场。搭建有效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军工院所与我市企业的科研和项目对接,引导企业参加国内重要的军工产品展会,鼓励企业为军工企业配套。对企业参加经市经信委认定的军工产品展会的摊位费,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三)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建设。把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建设作为工作重要抓手,逐步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聚集度高、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的军民结合产业基地。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以及开发区建立“军转民产业孵化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积极开展军品认证和研发。对通过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许可证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国防科工局及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军转民技术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等项目,市财政给予上级专项扶持资金一定的配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