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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淘汰落后产能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条 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有下列情形的,根据问责情形,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之中;
  (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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