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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一条 承租房屋需求
  (一)需求房屋坐落:天津市                 ;户型: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左右;计租面积      平方米左右;楼层范围:         。
  (二)房屋用途: □住宅 □商业 □写字楼 □        。
  产别:□私产 □公产 □企业产 □          。
  (三)室内装修情况:                    。
  (四)月租金(每套单元):人民币          元左右。
  (五)其他费用的支付:该房屋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电话(通讯)费、电视收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由 □甲方 /   □ 出租人 承担。
  (六)      。
  (七)以上需求最终以甲方和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寻找意向租赁房屋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对符合甲方承租需求且得到甲方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看房。
  4.指导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协助查验并接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6.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7.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8.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
  3.                            。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六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
  (一)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1.按房屋租赁合同中月租金额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2.                            。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承租房屋的真实需求。
  (二)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
  (三)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四)       。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
  (三)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
  (五)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信息,赚取房屋租赁差价。
  (六)      。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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