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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三)租赁期限:      ;起租日:   年  月  日后均可。
  (四)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      个月为壹期支付。
  (五)其他费用支付: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电话(通讯)费、电视收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由 □甲方 / □承租人 承担。
  (六)                。
  (七)以上要求最终以甲方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准。
  第七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
  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只可选一项)。
  1.按房屋租赁合同中月租金额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2.                            。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二)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
  (三)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乙方为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以各种形式对外发布相应信息。
  (四)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五)               。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查看房屋及有关证书、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二)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
  (四)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
  (五)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
  (七)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信息,赚取房屋租赁差价。
  (八)              。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
  (四)甲方承诺为独家委托的,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与第三方就该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
  (五)             。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完成甲方委托的经纪服务事项。
  2.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
  3.未经甲方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发布房屋出租信息。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法规,损害甲方利益。
  (二)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责任。
  (三)             。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附件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                乙方:

  执业经纪人员(签字):
  经纪人员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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