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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JF - 2011 - 058)
(房屋出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租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
  2.房产权属证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
  2.房产权属证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
  3.介绍承租人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指导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6.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7.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
  3.                            。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六条 出租条件
  (一)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整(该租金 □包含 / □不包含物业管理服务费)。上述的租金仅作为前期参考,最终租金以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二)承租人需交押金:人民币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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