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JF - 2011 - 058)
(房屋出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租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
2.房产权属证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
2.房产权属证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
3.介绍承租人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指导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6.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7.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
3. 。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六条 出租条件
(一)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整(该租金 □包含 / □不包含物业管理服务费)。上述的租金仅作为前期参考,最终租金以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二)承租人需交押金:人民币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