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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购买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购买房产需求
  (一)需求房产区域:天津市                 ;户型: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左右;计租面积     平方米左右;楼层范围:          。
  (二)房产用途: □住宅 □商业 □写字楼 □        。
  产别:□私产 □公产 □企业产 □             。
  (三)室内装修情况:                    。
  (四)房价款(每套单元):人民币    万元至    万元左右。
  (五)      。
  (六)以上需求最终以甲方和售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交易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购买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提供甲方意向购买房产的真实信息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3.对符合甲方基本要求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看房。
  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5.协助查验并接收房产、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6.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7.代办贷款手续。
  8.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售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
  3.                            。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六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
  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1.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2.代办贷款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贷款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
  3.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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