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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1〕44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启用。《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JF - 2011 - 05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出售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售房产基本情况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出售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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