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1〕44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启用。《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JF - 2011 - 05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出售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售房产基本情况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出售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