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新担保抵押合作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建立银保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担保合作的对等地位。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质)押物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7.完善风险应急和再担保机制。市、县两级应建立10亿元的中小企业再担保资金,其中市本级2亿元。市本级和各县(市)还要建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具体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8.拓宽中小企业的其他融资渠道。大力推进上市企业培育及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实现全市融资再融资100亿元目标。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机构,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对接平台。引导发行小型微型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对成功发行、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其规模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再增长20%以上。
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9.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落实好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工作。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一次性缓缴3个月的税款,2011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停产困难企业实施承揽加工的,可参照执行。
10.加大对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在确保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底;今年集中减征一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至2012年底止,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