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监管处置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1〕439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市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土地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监管和处置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和我市闲置地处置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杜绝闲置土地,依据《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关于调整有关业务分工的通知》(津国土房综〔2011〕3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监管处置分工
按照《关于调整有关业务分工的通知》(津国土房综〔2011〕322号),市区国土分局负责市内六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证前监管处置和证后处置,工业类及基础设施和公益类划拨项目用地全程监管处置工作;环城四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包括环内部分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证前监管处置和证后处置,工业类及基础设施和公益类划拨项目用地全程监管处置工作。其他区县的分工仍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执行。
二、建立新增量和处置量指标考核制度
自今年11月起,按月度核定各区县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的新增量和处置量,原则上当月新增量不得大于当月处置量。对于新增量大于处置量的区县进行通报,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区县,暂停土地出让备案。
对于今年10月底已累计形成的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各区县要加大处置力度,到今年年底前处置完毕。到期未完成处置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与经营性土地出让备案挂钩,以促进处置工作。
三、继续实施每月核查上报制度
各区县按照本区域内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新增和处置情况,每月按时将核查情况上报利用处,并要按照原有规范格式,逐项目核查逾期未开工的原因(规划、政府部门、企业自身原因等)和处置进展情况(开工、违约金和闲置费收取、土地收回、延期开工手续办理情况等)。同时,对处置完毕的项目用地,要同步在国土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更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