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综〔2011〕426号)


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交委联合上报的《关于不再审批新的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建设项目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规详字[2011]470号,以下简称《请示》)精神,对《请示》中确认的已审批或完成部分审批程序的48个混合型公寓项目,其土地出让年限等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再调整,在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且销售许可批准的用途为“混合型公寓”或“公寓”的项目,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依据开发商申请,按项目一次性确定未售房屋用途为“居住型公寓(居住)”或“混合型公寓(非居住)”。
  开发商须出具承诺,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销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须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提交承诺书,同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二、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未明确房屋用途的混合型公寓项目,分别在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依据购房人申请并提交《承诺书》后,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分别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税费。属于“居住”用途的,登记机构应在权属证明或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三、对已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凡再次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时,依权利人申请,可对房屋用途进行调整并确认,并交纳相关税费,同时必须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对房屋用途进行二次调整。
  四、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五、对已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进行过转移、变更等登记的,再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仍按原用途办理。
  六、对已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存金额不做补、减、退等变更处理;尚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购房人提交有关承诺书后,依据购房人确认的“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用途,按照相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