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证照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提供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以及购置发票、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资料:人员的职称证书及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名册;部分资质标准要求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如职称证书专业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劳务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提供)、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企业财务资料和建造师资料可不申报。如需进一步核实财务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提供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工程结算单、结算报告、年度的全部工程款发票或完税证明等;企业建造师应通过建造师网查询达标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建造师在岗情况,可要求企业提供建造师的社保、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其他证明资料。
六、动态核查结论和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标准为: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且未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和无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不合格的标准为:资质条件达到标准不足80%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无故不参加资质核查的企业。
七、动态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书面材料申报: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20日。市管企业直接将材料报送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资质核查窗口;区、县管企业报送至所属区(县)建委。
(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2012年1月30日-2月15日,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企业可就问题提交陈述和整改材料。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进行复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确定核查结论。2月16日-29日,市建交委、区(县)建委分别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企业陈述整改材料,对所属企业核定资质核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