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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90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着重选择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重点报送以下几类:
  1.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的;
  2.本市实际工作迫切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来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且制定的条件比较成熟并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3.原由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需重新修改施行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应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各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审查把关责任,严格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按照绍政办发〔2011〕17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报送,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将作退文处理。
  三、对列入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而未按时完成制定工作的,原则上都应重新申报列入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希各有关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研究,提出2012年度本部门需报请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绍兴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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