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批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和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
--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足额征收力度,建立完善市级专项调剂金;认真落实彩票公益金按比例扶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规定。
--信息评价。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将反映残疾人发展状况的基本数据纳入政府统计范畴,逐步建立市、县、镇三级的残疾人生存状况信息评价体系,建设完善残疾人爱心平台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三、“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以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推进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为主要抓手,全面实施“阳光助残保障工程”和“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一)“十二五”阳光助残保障工程
1.阳光生活保障工程。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补助金),并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救助水平。对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助制度。逐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状况分类发放生活津贴、护理津贴、辅助器具适配津贴等。城乡残疾人人均年收入分别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70%左右。
2.阳光康复工程。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80%以上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由政府给予补助。为残疾人普遍提供社区和居家康复服务,全市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残疾儿童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阳光托(安)养保障工程。对3000名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服务。
4.阳光特殊教育工程。全面实施残疾人义务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视力、听力、智力残疾青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将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纳入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免保育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普遍得到资助。
5.阳光就业保障工程。扶持新增就业3000名,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专营产品与服务,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继续开展万名残疾人培训项目,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6.阳光扶贫保障工程。全市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60家,其中省、市级扶贫基地30家,幅射带动农村4900户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7.阳光安居保障工程。全面实施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健全长效救助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保障性住房。全市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2500户,其中1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政府资助。
8.阳光文化体育工程。建立国家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1个、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基地1个、省级残疾人体育基地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80个,发展特奥运动员1000名。建立市级残疾人文化示范基地、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和残疾人体育团队。各县(市、区)要建有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园地,各镇(街道)和社区都要建有残疾人文化、体育健身阵地。市、县级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9.阳光维权保障工程。全面推进市、县两级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三落实;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普遍开展一轮培训;建立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援尽援”。
10. 阳光结对帮扶工程。组织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残疾人事业结对帮扶工作,全市共结对帮扶残疾人家庭5000户,通过政策扶持和结对帮扶,提升助残保障水平。
11.阳光健康生态城工程。全力推动嘉兴国际健康生态城工程建设,尽早建成使用,充分发挥嘉兴国际健康生态城(嘉兴康复医学院、嘉兴国际康复医院、国际老年人养护中心、生态休闲社区)康复、医疗、教育、服务等特色作用。
12.阳光特奥运动综合训练基地工程。积极筹建“浙江嘉兴·中国特奥运动综合训练基地”,尽快建成特奥运动综合训练场馆,培养国家级特奥优秀运动员,改善特奥运动员的训练环境,推动特奥运动发展。
(二)“十二五”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项目。市、县两级均建成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满足残疾人教育培训、康复训练、文体交流等需求。
2.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服务建设项目。市建成一所综合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各县(市、区)有一所能提供2项以上专业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新增康复床位200张。90%以上的镇(街道)及村(社区)依托当地卫生机构建立规范的康复中心(站)。县级以上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逐步具备残疾鉴定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