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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嘉兴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和机制,规范国资企业营运行为,防范国资运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不断完善“三三制”董事会制度。市国资委要在完善现有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董事会的考核、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职责,并切实加强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公司董事会要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董事会工作和议事规则,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嘉兴市国资公司特点的董事会制度。
  2.建立和健全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国资公司要切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规范和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等相应的会议制度。国资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由相应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暂缓议决,或以书面形式请示市国资委,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后再行决定。
  3.不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市级国资公司外派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委托市国资委管理。市国资委要建立健全监事会的各项工作规则,加强对监事会的管理,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4.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公司要认真执行董事、监事和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在选配国资公司领导人员时,市国资委党委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得兼任一般承资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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