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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收入部分,也要按照上述要求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省对下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不少于20%的资金要用于教育支出,新增财力和超收收入的安排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将各级政府性举借债务等融资方式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投入资金,全部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切实增加公共财政预算对教育的投入,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明显提高。省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进行考核奖补。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各地区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项目前期费、财政贴息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依法足额征收、足额上缴国库并全部用于教育。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州(地、市)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0]98号)相关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并足额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要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规定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人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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