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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确保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行政强制法相一致,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强化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一)完善制度。今后,在起草地方性法规中需依法设定行政强制事项的,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对行政强制设定的必要性及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要完善保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权利等制度。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是否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和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把严格贯彻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密结合,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和清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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