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开展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工作。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也必须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今年l 1月底前集中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重点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以及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等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在清理工作中对各类实施主体要逐一登记、审核,依法做出处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实施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要严格把关。行政强制实施机关要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
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法定的时限、步骤,履行好各项职责,堵塞程序违法漏洞。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