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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工作实践,通过组织撰写宣传文章等形式,普及行政强制法常识。要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手机短信、网站、报刊、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行政强制法。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严格标准,全面清理。行政强制法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废止。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执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专项清理。重点清理地方性法规在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以及行政强制程序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凡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强化组织、落实措施。省政府各部门要遵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青大常办字[2011] 117号)精神,抓紧对本部门起草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按期提出意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清理工作中的协调、指导,省政府法制办要细化清理工作方案,积极督促落实。清理工作要在12月中旬前全部完成,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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