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青政[2011]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 2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制定计划,逐级抓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领导干部学法培训制度,将
行政强制法学习纳入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分批集中组织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要重点加强对具体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真正使他们做到“原则熟悉、法条熟知、程序熟练”,更好地履行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