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