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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落实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相关事宜;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对温瑞塘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分解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县(市、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监督相关涉河执法单位做好温瑞塘河执法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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