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工资福利处。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牵头推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全市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负责拟订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地和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政策,办理市管县处级干部退休手续;指导市机关事业退休活动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缴费费率确定、基金征缴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调整等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非因工伤残职工、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的待遇政策和给付(补助)标准;负责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职工提前退休所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认定;负责市区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指导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六)医疗保险处。拟订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市级统筹和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服务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医保定点资格审查;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生育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因工致残程度、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负责市属和在温省部属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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