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表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其地下部分扣除应当划拨的人防、公共配套地下车位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外,其余的如果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让,地价可按不同用途评估单价在地块出让成交后可预收地价款,凭最终核定的面积结算地价款。
第十条 可单独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此外,符合划拨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有效面积高度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其面积暂按地下空间四周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的水平测量和计算(国家如有新的地下空间测量规范出来的按新规范执行)。地下空间需单独另计容积率的,其计算规则按有关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时应该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地下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或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地表和地下,可分别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及出售等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条件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涉及与人防结建部分重叠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人防部门鉴定;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及出售等的,或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物,需经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办供地手续,其中属公建配套性质的,一律视同划拨方式并确权给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交出让金后,再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