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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201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温州市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行为,加强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规章及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合资、合作、独资、发行债务等各种投融资方式,从事地下空间建设(包括利用地下空间进行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交易等行为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的利用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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