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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9.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任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
  40.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单位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事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的人员。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聘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市)区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确须设置的,经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县(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人员聘用,经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2.各级组织、人保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按有关政策确定工资待遇。
  十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43.各级组织、人保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4.省组织、人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作为本行业岗位设置的主要依据。其他行业,按照单位功能,参照相近行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指导意见的,按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5.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在组织、人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实施。
  4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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