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11]98号 2011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5.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6.对已经完成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乡镇事业单位,可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尚未完成的,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医院外,其他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确定。
二、岗位设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