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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7、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28、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首次聘用时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29、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岗位设置完成的岗位工资调整时间一致。

  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30、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编在职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31、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编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32、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其工作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工资待遇从认定核准后的次月起兑现。

  九、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3、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34、县(市、区)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由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授权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实施。

  3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6、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37、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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