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1.8:4:4.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不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并应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4)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所聘用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
(5)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执行。
1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
12、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报核准机关核销。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时,不设立特设岗位。
六、岗位任职条件
1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和特设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4、管理岗位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