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和条件控制。
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其岗位数量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一个确定,由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调控使用,并只用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门部门可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
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市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五、岗位结构比例
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1)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2)不担任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3)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