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126号)
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
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根据《
公司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核定职数,市直属国有企业部分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职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第二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聘任的领导人员除必须符合《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外,还要符合岗位设置条件要求。
第三条 实行聘任制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一般为3-5年(含试用期1年)。聘期届满,自行免职。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后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2个聘期及以上的,经考核合格的,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命方式从聘任制转为委任制。
第四条 聘任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薪酬待遇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同层级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平均水平,具体根据《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薪酬标准》和职位要求由企业与被聘人员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