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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提高企业政治待遇。在安排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青联等人民团体相关职务时,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对综合评价A类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将综合评价A类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列为当年度市、县两级评选“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对象。综合评价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优先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察、学习与招商引资等各项活动。

  (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对综合评价A类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涉案检查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综合评价A类企业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检查,应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综合评价A类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各相关部门在年检、工作例行检查、项目申报与审批、银行信贷、海关绿色通道、质量抽检以及各项服务等执法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与支持。

  (五)加强企业宣传推广。进一步加大对综合评价优秀企业的宣传与推广力度,在每年的全市三级干部大会上对综合评价前十佳企业(分全市及市区两个序列)进行表彰。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综合评价优秀企业的创业创新经验,为优秀企业创建活动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五、工作安排

  (一)建立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和分管经济的副市长分别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综治办(平安办)、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经信委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市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评先评优工作,协调解决综合评价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每年一月份开始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工作一年一次,实行滚动淘汰制。

  (四)本办法实施后,各部门单位对企业的评先评优工作,均以市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依据,不再另行组织评审。专业性的评价以各部门单位的自评结果给予分类管理,市里不再另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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