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对社会、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消费者)等多方面责任的履行情况,由市委社工委办公室牵头,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法院、市人口计生委、市文明办等单位配合。
(八)党建文化。包括企业党、工、团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党建工作保障等评价指标,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配合。
如发生刑事案件或违法案件产生社会重大影响的,将予以一票否决,由市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评价方式
各部分评价内容和标准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配合单位协助参加。对企业综合评价采用部门评价、汇总打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定的办法。
(一)评价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开展,并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企业。
(二)评价范围。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企业(不包括央企及央企控股企业)。
(三)各牵头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项打分排序,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分项评分进行综合加权,总分按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选取前排名15%作为综合评价A 类企业,65%作为综合评价B类企业,15%作为综合评价C类企业,排名最后5%作为综合评价D类企业。
(五)综合评定结果由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
(六)各部门确定的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与指导。综合评价A类企业作为“活力和谐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综合评价B类作为“发展潜力企业”,予以重点指导与支持;综合评价C类为“重点帮扶企业”;综合评价D类为“重点监管企业”。通过培训辅导、挂钩联系、进企蹲点帮扶等形式,帮助综合评价D类企业向C类企业转化提升、C类企业向B类企业转化提升、B类企业向A类企业转化提升,引导综合评价A类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综合评价A类企业在土地供给、资金信贷、能源利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品牌建设、上市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优先安排。同时,凡我市已实施的有关扶持重点、优势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除未达到相关硬性指标外,综合评价A类企业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