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流安置原则
实施车改后,驾驶员的安置以自行消化为主,鼓励自谋职业、提前解约补偿。对在编驾驶员可采取工作调动、内部转岗、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途径妥善安置;向其他单位借用的驾驶员应及时退回原单位;对编外聘用的驾驶员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视不同情况执行经济补偿政策。
二、在编驾驶员的分流安置
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后,对在编驾驶员可按以下途径分流:
(一)内部转岗。根据国有企业内部人员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岗位适配原则,进行内部岗位调剂使用。
(二)工作调动。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分流驾驶员自主选择,通过公开竞争上岗、考核或考试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择优聘用。
(三)自谋职业。鼓励车改企业驾驶员辞去现职、自谋职业,若自谋职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编驾驶员,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可根据提前退休的年限,适当提高工资待遇。
三、非在编驾驶员分流安置
(一)退回借用单位。向其他单位借用的驾驶员一律退回原单位。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编外聘用的驾驶员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帮助再就业。车改企业可以为非在编驾驶员提供工作岗位或推荐、介绍工作,创造条件促进驾驶员再就业。
附件7: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规定
为确保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公车处置、公务用车补贴发放、公务交通费报销等行为,保证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特制定以下纪律规定:
一、国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列入车改范围的单位,一律不得再用公款或变相利用公款购买小汽车。违反规定购买的车辆一律予以没收。
二、各单位使用车改保留或新购置的应急车辆,必须按《温州市国有企业应急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统一调度、规范使用。
三、严格执行《温州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现有车辆处置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留用公务车辆。
四、严格执行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班子成员(参加车改人员)温州市内用车补贴包干发放、集团其他人员及二级企业中层公务交通费限额报销有关规定。
五、车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公务用车补贴的发放范围,增加公务用车补贴发放数额,也不得以驾车补助费、安全奖等名义变相提高公务用车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