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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以市属各国有企业作为评估项目单位,由企业作为委托方,与市车改办选聘的评估中介机构签订车辆评估委托协议。

  四、评估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涉改车辆由各车改单位集中停放在指定场所;评估公司两日内完成车辆勘察、资料核准及评估工作,七日内将相关资料整理完毕,并出具评估报告书。

  五、车辆评估报告采用备案制,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由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车辆评估费用按规定标准确定,由车改企业承担,纳入车改费用。

  七、市车改办依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车辆评估报告与拍卖底价参考价格,确定拍卖车辆的起拍价和底价。

  八、由市车改办选定具有国有资产转让资格的车辆拍卖机构,确定由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作为拍卖承办单位。

  九、车改企业与拍卖承办单位签订拍卖委托协议。

  十、涉改车辆按拍卖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拍卖。

  十一、车辆采取车、牌分离方式拍卖,牌号由有关部门收回。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与车改企业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不能更名。

  十三、车辆过户、转籍由车改企业、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协助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四、流拍车辆经市车改办批准后可降价重新拍卖,或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前提下进行协议转让。

  十五、车辆拍卖收入由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统一全额收取,按合同支付的车辆评估费及其他车辆拍卖成本费用(交易佣金)后,车辆拍卖余额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车改企业账户,车改企业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入帐。

  十六、拍卖结束后,车改企业将拍卖结果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七、车辆处置过程由市车改办负责监督,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6: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驾驶员分流安置方案

  为确保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有关规定的顺利实施,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驾驶员分流和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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