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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五)车辆修理。车辆修理参照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应急公务车辆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费实行按月报销制度,由驾驶员填报登记单,经乘车人员确认、财务人员核实后按审批程序报销。定期维护保养、车辆修理费用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结算。

  第十条 报废车辆须经市车管部门核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 报废的应急公务车辆在办理报废手续后,才可在编制内按规定办理应急公务车辆控购手续,同时要报市国资委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制定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应急车辆行驶安全。

  (一)因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受到处罚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二)严禁将应急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出借他人使用。

  (三)对不服从调配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再安排驾驶工作。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应急公务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办公室管理人员联系,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 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涉改公务车辆
处置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车改公信力,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涉改公务用车由车改企业向市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车改办)申报,经市车改办审核批准后,再进入拍卖处置程序。

  二、由市车改办按规定程序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选聘3-4家符合资质要求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所有国有企业涉改车辆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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