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应急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做好国企应急公务车辆管理,努力提高应急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应急公务车辆是指车改后企业为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执行紧急公务而留用(或配置)的公务管理车辆。
第二章 车辆配置和登记
第三条 按照车改要求,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留用或按照控购规定购买皮卡车(原则上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作为企业应急公务专用车辆。
第四条 实施车改后,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生产应急需要,可保留(或购置)应急车辆(皮卡工具车)3-5辆。中小型集团公司留用(或购置)皮卡工具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大型集团公司留用(或购置)皮卡工具车原则上不超过5辆。
第五条 根据市属国企工作实际,经财政部门控购审批,集团可自行选择应急公务车辆的品牌型号,原则上购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下。
第六条 应急公务车辆产权统一归集团所有。车辆的证照登记、保险、规费缴纳及其稽核事务统一由集团(总部)负责。
第三章 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七条 应急公务车辆必须按照《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由集团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范围仅限本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的应急公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急车辆挪作他用。
第四章 车辆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所有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便于定期查核使用轨迹。应急公务车辆实行费用总额控制,每辆应急公务车辆每年费用控制标准为7.15万元(车辆使用费及驾驶员工资)。
(一)车辆标志。企业应急公务车辆启用(喷印)红色“应急公务车”标志,由市车改办统一发放特殊标志(通行证),并设立监督电话。
(二)车辆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应急公务车辆一律在集团本部入库停放。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外停放过夜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确保泊车安全。
(三)车辆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维护保养。车辆维护保养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两类。日常维护保养由专职驾驶员负责,定期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专职驾驶员应把好安全技术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