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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拍卖出售公车。对核定的涉改企业公务用车,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经委托方确认后,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采取车、牌分离方式公开拍卖,车辆产权单位享有拍卖收益,同时承担车辆评估、拍卖转让等相关费用。

  (四)实行用车补贴。对符合车改条件的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在全市(含县〈市、区〉及功能区)范围的所有公务活动(应急和重大商务活动除外)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其本人自理。

  1、核定补贴标准。公务用车补贴标准采取不同企业不分类,同一职级实行总额控制、不同岗位适当差别的原则进行核定。

  (1)市级国有企业班子正职(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按2950元/月标准发放。

  (2)市级国有企业班子副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按2200-2800元/月,人均不超过2500元/月的标准核定。

  (3)市级国有企业中层正职按1300-1800元/月,人均不超过1600元/月的标准核定。

  (4)市级国有企业中层副职按1000-1600元/月,人均不超过1200元/月的标准核定。

  (5)市级国有企业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正职(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按2000元/月标准发放。

  (6)市级国有企业所属二级企业班子副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按1200-1800元/月,人均不超过1500元/月的标准核定。

  (7)市级国有企业职员以上管理人员及所属二级企业中层正副职按300-800元/月,人均不超过500元/月的标准核定。

  (8)相当上述职级不同称谓的其他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核定;兼任职务的人员,其公务用车补贴按其最高职级标准核定。

  2、补贴发放方式。在市属国企车改人员的市民卡中设立专用账户,公务用车补贴按月打入市民卡,不可提现或挪作他用。个人享受公务用车补贴的情况单独列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相关配套政策

  1、企业应急、重要商务活动用车。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执行紧急公务、特殊岗位用车,经市车改办核准,可配置3-5辆皮卡车,设置特殊标识或用特殊号牌。重要商务接待、重大商务活动用车,采取市场化服务方式解决。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汽车租赁企业,设定服务条件、确定服务标准、实行定点服务。

  2、车改后留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实施车改的企业按上级核定留用的公务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同时统一安装GPS进行监管。

  3、借(换)用车辆的处置。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二级企业出借(换用)的车辆,原则上应在车改前统一收(换)回;特殊原因无法收(换)回的,经市车改办核准,按规定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企业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车改前一律归还车辆产权单位。

  4、驾驶员分流和安置。实施车改后,驾驶员的安置以自行消化为主,鼓励自谋职业、提前解约补偿。对在编驾驶员可采取工作调动、内部转岗、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途径妥善安置;向其他单位借用的驾驶员应及时退回原单位;对编外聘用的驾驶员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视不同情况执行经济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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