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新居民参加属地基层党群组织制度。各地要总结推广建立新居民党支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加强新居民党建工作。把新居民中的党员吸收到属地党组织活动中来,充分发挥新居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动更多的新居民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新居民开展学习培训,引导新居民参加各类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把优秀新居民代表充实到基层党群组织的领导班子中,任职期间可享受一定的待遇。
(四)完善新居民自我服务管理制度。各地要总结推广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健全新居民志愿者队伍,新居民集中的地区(单位)可招聘新居民担任专(兼)职协管员,带动新居民参与居住地和所在单位的社会服务管理,促进新居民共建和谐社会。
(五)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有关会议和活动向新居民议事委员及时通报重点工作的进程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中心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新居民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居民服务管理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其他应当通报的重点事项等。
(六)建立重要事项咨询制度。党委政府出台涉及新居民权益的就业、就住、就医、就学等重要政策措施,事先要广泛调查研究,通过召开新居民议事委员、新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听取新居民意见建议,以保证党委政府的决策符合包括新居民在内的广大群众的利益,使新居民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和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让新居民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
(七)完善互动联系制度。各级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要与新居民议事委员、各阶层新居民代表建立互动联系制度,定期走访和听取意见,向新居民及时传达党委、政府政策精神和决策部署,及时整改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向有关方面传达沟通,建立健全沟通、交流、服务机制,促使新老居民和谐相处,和睦共融。各级人大、政协在组织开展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视察时,要吸收新居民议事委员、新居民代表参与,定期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切实加强新居民参政议事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根据参政议事的实际,积极探索实践,确保新居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事委员培养选拔到位,新居民参政议事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新居民参政议事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