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或者自谋职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参加社会保险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参加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进入基地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实行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政策
作为促进就业的过渡性办法,对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部队发放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发给一定期限和数额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政府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一般为2年。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重新上岗以及转业复员、退休干部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补贴待遇。地方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未就业随军家属比较集中、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州)、县(市)政府,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六、不断完善随军家属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力资源(人才)市场设立“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窗口”,随时提供就业指导、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采取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免费开展面向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各级军转服务机构、就业机构要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为随军家属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愿望且有劳动能力、不挑不捡的,做出72小时即时就业承诺。
七、切实做好随军家属权益保障
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就业,必须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证其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随军家属的各项权益。随军家属有权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举报、申诉就业中遇到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