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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为进一步做好驻吉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
  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应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可以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对随军前在事业单位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按照随军前所在事业单位类别性质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
  二、推荐接收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
  对随军前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或下岗、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专业、工种、学历、个人身份等相关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并督促企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安排工作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推荐。对于随军家属和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对吸纳未就业或下岗失业随军家属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并有部队相应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困难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对要求到社区工作且具备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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