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政府目标考核一类市的非比照西部政策县区:中央和省级投资70%,市县配套30%。
4.其他县区:中央和省级投资75%,市县配套25%。
(二)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
按照省核定的拆除重建和更新改造每千瓦平均投资,除中央投资外:
1比照西部政策县和皖北三市七县:省承担地方投资的50%。
2省政府目标考核一类市的非比照西部政策县区:省承担地方投资的20%。
3其他县区:省承担地方投资的40%。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投入水利建设。按照以奖代补、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激发市县政府投入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组织发动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大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投工投劳的主动性。推进社会化办水利,通过民办公助、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确立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指导地位,集中治理,规模推进。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所用土地,其土地性质不变。
五、强化水利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前期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兼顾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皖江与皖北地区水利发展需求,加快完善长江、淮河、新安江和巢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强化前期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口衔接,全力加快前期工作进度。以提高防洪除涝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为重点,深入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加快立项审批进程。由省审查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精简环节,加强联合会审,实行限时办结。
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中小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落实管理责任、管护人员和管理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足额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七、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参照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