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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人才资源建设

  实施“人才发展十五大工程”。落实“人才发展十大政策”。加强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实施人才智力引进计划。大力开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术人才。继续实施政务、企业经营管理、农村实用、社会工作等人才培养引进重大工程。(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一)提升人民群众文明素质

  大力实施全民阅读工程。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的保护开发。推进闽南、客家、妈祖、畲族等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实施八闽特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项目经费投入。加强公共智库建设。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馆、人文社科基地和科普基地建设,落实全民素质提升计划。(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电局、旅游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新闻出版局、社科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文化事业

  推进市、县(市、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电影院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到2012年农家书屋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有线广播村村响、艺术扶贫、农村阅报栏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等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市县级综合档案馆工程。推动海峡演艺中心、海峡文化广场、海峡数字图书馆等项目规划建设。健全乡镇出版物发行网点。(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档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打造全国重要文化产业基地

  重点抓好“十大文化工程”、“十大文化产业”、“五大文化产业工程”。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打造一批知名文化品牌。实现居民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文化产业增加值保持两位数增长,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8%以上。(省文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扶持一批连锁娱乐企业,争取3-5个文化娱乐企业上市,培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业重点文化骨干企业以及1-2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产业。(省文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推动文化改革创新

  深入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办好海峡两岸文博会、福建艺术节、全省戏剧会演、音乐舞蹈节等品牌节庆活动。(省文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稳妥推进文艺院团改革。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省文化厅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国资委、编办、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七、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

  (一)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推行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用海指标控制制度,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加强生态公益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后备基地。加强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强化环境监测监管预警。实施“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绿色屏障”工程,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建设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生态文明示范基地、生态示范小流域等创建工程。(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贸委、外经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办、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污染减排。落实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加强工业废水深度治理,有效控制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

  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重点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循环型产业链和共生产业模式。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和企业建设。(省经贸委牵头,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速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控制碳密集型生产项目的布局。严格执行商品能效标准,限制低能效产品消费。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投入。(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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