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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近三年没有违反财政、税务等规定,没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规行为,能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营销技术。

  四、试点申报。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市级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试点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销售概况、销售渠道及网点建设情况、市场开拓思路等内容);

  2.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5.省级以上品牌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初审。各市商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推荐。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推荐名额为10家;嘉兴、绍兴、金华、台州推荐名额为7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推荐名额为5家;义乌市推荐名额为3家,省属企业推荐名额不超过3家。

  (三)确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认定条件,对各地和省属企业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全省拟确定50家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

  五、政策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确定的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宁波辖区内的企业财政补助事项由市贸易局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一)对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到省外(国内)每开设一家直营连锁网点给予3-5万元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由省商务厅等部门举办由试点企业参加的特许加盟展,对加盟展期间试点企业每签订一个在省外开设网点的加盟合同,对试点企业给予2-3万的财政补助。

  (三)试点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允许其按要求进行备案后,从轻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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